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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2008年 第3

 

为进一步做好我关快件通关监管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快件进出境安全、畅顺,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快件经营企业和快件监管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在我关区开展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请于620日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黄埔海关监管通关处递交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登记备案资料,办理快件运营人重新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将取消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资格。

二、对承运进出境快件的车辆实行备案管理,相关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三、快件企业在收货环节要认真核对货物、物品,做到申报的商品品名与实物相符,发现可疑快件要及时向海关报告。

四、快件企业对进口快件要保证送达收件人并签收,快件企业对签收登记表的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以备海关核查。

五、快件监管场所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必须实现快件机检图像与快件报关单信息同屏对比功能。快件监管场所的监控录像设备要24小时运作,全程录像,并保证不留死角;存储录像内容的介质须留存3个月。

本公告自200864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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