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进平科长[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企业界的代表,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黄埔老港海关加工贸易便利化政策宣讲会,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与会的各位领导,今天参加会议的有:黄埔区外经局副局长吴会坚;黄埔区外经局企业管理科科长谭建伟;老港海关副关长刘咏红;加贸科副科长王若珺。 今天的会议主要是邀请黄埔区外经局和我们共同介绍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措施,同时为了加强企业监管和规范企业行为,我们也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外发加工、边角料拍卖、放弃货物、不作价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等几个目前海关保税监管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借此机会向大家一一解读。【9:50】
[王若珺副科长]:各位领导、各位企业界的代表,大家早上好! 下面我就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外发加工、边角料拍卖、放弃货物、不作价设备进口税收政策、内销便利化措施等六个部分内容给大家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 关于155号令《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解读 155号令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两年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企业对该办法里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违规行为。那么下面就对该办法的一些要点进行解读。 一、单耗定义的理解:办法第三条指出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海关认定的工艺损耗和企业认定生产损耗是不相同的,但是我们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往往将办法十六条列入的六种情况计入工艺损耗,这样往往就造成企业高报单损耗的违规情事。 二、单耗标准的理解。办法第七-十二都是讲单耗标准的。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单耗标准是海关总署层面的,标准是对全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的。各直属海关可以建立关区的二三级单耗参数,(二级是直属关区普遍采用,三级参数是各隶属关采用)作为关区的单耗标准参考,但是不能高过总署的单耗标准。总署单耗标准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所以请企业要注意海关相关的公告。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目前黄埔海关正在建立二三级单耗参数库,请各企业及时将稳定的产品的单耗数据提供给我科,我们将录入参数库。 三、单耗的申报环节。办法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样品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但是第十八条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有5种情形是例外的,请大家认真领会。 四、单耗申报录入注意事项: 企业在录入合同头信息,须在“单耗申报环节”字段中选择“1-备案”、“2-出口前”、“3-报核前”等申报环节,在“申报状态”中选择“1-企业不申报;2-企业申报”。 已备案手册“申报环节”如果想变更,只允许:一是由“1-备案”改更为“2-出口前”或“3-报核前”,二是由“2-出口前”变更为“3-报核前”。 “申报状态”如果想变更,如果为“2-企业申报”或者“9-已核定”,企业不能变更;如果为“1-企业不申报”,那么只能变更为“2-企业申报”。 第二部分 2009第56号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申请材料的变化)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二、公告里的二至五条对海关经审核后同意放弃后,如何处置放弃货物有了详细的操作规定。 原11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56号公告第二条有补充说明:由海关按规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经营者办理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公告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四、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五、(放弃货物的海关电子数据处理)企业完成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交接入库、销毁或者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第三部分 2009年51号公告外发加工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海关对开展外发加工的条件进行了放宽,根据168号令现在的条件是: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承揽外发加工的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对承揽企业的资格认定予以明确和简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三、外发加工的边角料处理有变化,经主管海关批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以前这些是再运回委托企业的) 四、海关监管手段的变化。现在分为纸质单证申请和H2000外发加工系统电子数据申请两种方式。后者可以实行24小时在线申请,方便快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模式选择。但是对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总量超出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必须使用H2000外发加工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部分 边角料网上拍卖试点工作情况介绍 2007年开始,黄埔海关在全关区范围内推广保税货物网上公开拍卖改革,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网上拍卖,进一步规范边角余料等保税货物拍卖的作业流程和内销征税制度,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防范海关执法和廉政风险,保障国家税收和企业合法权益。 (一)拍卖范围 在试点推广期间,保税货物网上公开拍卖的适用范围为保税加工边角料及副产品。 (二)保留价设定 保留价的设定主体为委托拍卖企业,海关在审核其拍卖申请时可根据关税部门发布的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及其它价格资料和信息,对企业保留价的设定作适当的指导,但不设定海关保留价。 (三)审价管理 海关以保税货物拍卖的成交价格作为审价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保税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税、拍卖佣金等不作扣除。 (四)拍卖行由企业自行选定,海关全程在线监督拍卖行、委托企业(卖方)、竞拍企业(买方)的网上操作。目前有5家拍卖行可以承接保税料件网上拍卖业务,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拍卖行。08年我关对某企业的一批“PVC”边角料进行了成功拍卖,以成交价格作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应该说边角料的价格管理方式引入拍卖行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完税价格,降低了海关行政干预程度,减少价格争议,特别在目前的金融危机形势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我们也希望各企业积极参与到海关的这些改革中来。 第五部分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不作价设备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168号)要求,为加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控政策调整适应期不作价设备进口环节的税收风险,现就不作价设备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备案变更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主管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在进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其“征免方式”应填写“特案”。 (二)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在办理设备结转手续时,可不考虑增值税转型政策因素,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进行转入方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在对应设备项的规格型号栏目注明“仅限于结转”。 二、关于不作价设备进口通关环节征免税及价格审核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不作价设备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仍为免税的,进口地海关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以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列明的整机,即使已经按规定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征免方式”为“特案”(免增值税不免关税)的,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9号公告主要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第六部分 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介绍 今年以来为了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从海关总署到黄埔海关都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促进企业内销,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我们也在不同层面作了一些宣传,今天就海关一系列的优惠措施进行整理归纳,集中给企业做内销辅导。 1、于2009年3月6日降低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率,将缓税利息率由目前的6.12%暂时调整为0.36%,大大减轻了企业内销的成本负担。 2、为方便企业开展内销业务,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十项措施〉做好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允许信誉良好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该项措施,减少了企业往返商务部门、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的麻烦,节省了企业经营、运输、报关等成本,便于企业开展内销业务。 3、扩大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试行范围。将“集中申报”内销模式的试行范围由原来的联网监管企业和AA类、A类企业扩大到资信良好的B类企业,并按月度内销所涉税款的50%提供有效担保。联网监管企业集中申报是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 4、加快内销审核效率。各加工贸易内销审核业务现场要全面推行“窗口作业”,对内销申报价格正常的要做到“即时申报、即时出单”;试行内销预审核制度,将审价归类环节前移,对经过预归类审核的商品,在内销申报时只要实际内销货物与预归类时向海关提供的货物信息相符海关即予放行,以提高归类准确性,加快单证流转速度。 5、提供全方位的便捷高效服务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升管理质量,我科成立内销工作小组,在业务现场设立内销咨询服务岗,为企业内销提供全方位的便捷、高效服务。 6、利用保税物流促进加工贸易内销 近年来,黄埔海关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保税物流发展之路,先后制定出台《黄埔海关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发展规划》、《黄埔海关促进保税物流业务发展的措施》,明确了发展思路和目标,并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试行“分批进出,集中报关”等便利模式,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关区保税物流发展水平。目前,黄埔海关辖区内共有保税仓27家、出口监管仓19家(其中2家具备出口退税功能)、保税区1个,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园区1个。老港关区有保税仓9家,出口监管仓3家。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保税物流的政策优势,优化内销模式,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内销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利用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将自有库存发展为供应商管理库存,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内销营运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出口监管仓、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将需要内销的成品出口到出口监管仓、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再直接转内销,加快加工贸易内销物流速度,降低内销的物流成本。 7、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充分利用现有风险管理手段,防范不法企业的违法、违规内销行为。对破坏进出口秩序,违法、违规内销的企业,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加工贸易内销健康、有序发展。 因为时间关系,以上内容只是对相关内容的简要介绍,各位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公告进一步的学习,或者到加贸科咨询,我的内容介绍完毕,谢谢大家。【10:40】

[刘咏红副关长]:黄埔区外经局吴局长、各位企业届的代表: 早上好!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了黄埔区外经局的吴会坚副局长,首先在这里我谨代表老港海关对黄埔区外经局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下面我想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通报2009年1-7月老港海关保税监管业务情况 (一)坚持“以质为主、量质并举”,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 一是建立重点纳税企业档案,定期走访企业,送政策上门,提供便捷措施,指定专人跟踪负责,为企业提供一条简便、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2009年1-7月,我关加工贸易经批准内销补税1.36亿元;二是严格加贸备案和单耗管理,加大单耗监控力度,打击伪报单耗的行为。2009年1-7月共制定单耗参数27条,对6家企业的8项商品开展单耗专项核查工作,通过核查补征税款60余万元。三是进一步加强联网企业监控核查工作,我关通过联网企业盘点核查,共补税17万元。 (二)加强实际监管力度 一是扩大对企业巡查的覆盖面,强化实际监管,巡查以和企业沟通、服务企业为主,把了解单耗,了解企业困难,防止企业倒闭,宣传海关规定政策,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作为下厂巡查的重点。2009年1-7月,外勤核查企业36家,核查任务完成率80%。二是创新特殊制造行业监管模式。选取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单位实施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试点改革,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切实加强监管的有效性。三是开展“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的试点工作,选取“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参与老港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核查的中介机构,目前已完成两家企业的核查工作。 (三)促进关区“特色”保税物流发展,挖掘新的税收增长点。 一是深入推行“集中申报”的监管模式,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加快保税物流载体建设,积极探索酒类公用型保税仓库的监管模式;三是通过设立航煤出口监管仓库,形成既有保税仓库又有出口监管仓库的航空煤油物流中心,实现将加工贸易出口航空煤油通过保税间货物流转的方式供应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问题。四是积极通过保税物流涵养税源。2009年1-7月,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内销货运量26530吨,内销征税金额164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5倍和2.8倍。 二、此次会议召开的目的 今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新世纪以来海关工作难度最大的一年。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老港关区的进出口业务量仍持续下滑。据统计,2009年1-7月,老港口岸进出口货运量为1549.7万吨,进出口货物金额为107.7亿美元,同比分别减少了12.33%和17.39%,我关加工贸易手册实际进出口值为10.7亿美元,同比减少36.34%;加工贸易经批准内销补税1.36亿元,同比减少了64.41%。 面对这样的经济形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保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拉动和提升国内消费,拓展海关税源和税基,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总署、黄埔海关、以及广州市外经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加强海关保税监管以及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措施,今天的会议就是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宣讲。 三、几点建议和要求 为了能够切实落实这些政策措施,借此机会对在座的企业提几点建议,同时也对我们海关保税监管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对企业的建议: 1、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的管理规定,按照海关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要求,做到诚信守法、规范化经营。 2、企业要加强与海关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共同营造规范、公平、高效的进出口环境,促进我关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实现海关和企业的双赢。 (二)对海关的要求: 1、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提供有关业务咨询和服务。 2、提高效率意识。优化海关管理,提高通关效能。 3、加强后续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11:30】
老港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宣讲会网上直播到此结束。【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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