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以下简称“MOU”)在海关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配合,努力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结合我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关的MOU是指黄埔海关与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相互合作关系,联合打击走私,强化海关管理,改善海关执法环境,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并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签署的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我关成立MOU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打私工作的副关长担任组长,办公室、法规、通关、监管、关税、加贸、稽查、风险、企管、缉私等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隶属海关主管关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缉私局设立MOU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关的MOU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我关MOU工作规划,组织对签署MOU的论证,参与我关MOU的签署,审核我关起草的MOU文本,组织有关理论研讨和调研工作。
第五条 我关MOU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设立MOU
联络员。
第三章 签署对象
第六条 我关签署MOU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打私部门、司法部门;
(二)地方有关经贸、金融、外汇、税务等行业管理部门;
(三)有关行业协会;
(四)属本关区管辖、有较大影响或对加强海关监管有较大示范作用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第四章 签署内容及有关原则
第七条 我关MOU签署的内容包括:以合作打击走私,加强行业管理,拓宽信息渠道,守法便利通关,加大反走私宣传等为中心内容,在查缉走私、货运监管、税费征管,进出口数据统计及其他海关业务方面,积极开展双边合作,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有关义务等。
第八条 MOU的签署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MOU的文本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不得给予签署对象超越自身法定权限的权利,也不得免除签署对象因违反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的处罚。
(二)平等自愿原则。MOU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相互合作原则。签署双方要切实履行在MOU中所承诺的义务。不得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得要求签署对象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相关权利。海关与其他行政、司法部门签署的MOU,应体现行政、司法互助精神。
第五章 审批及签署
第九条 我关MOU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动与有关单位、企业协商签署MOU意向;也可接受有关单位、企业提出的签署申请。
第十条 MOU签署前要进行立项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合作内容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MOU文本草稿,应先由我关MOU主管部门、法规部门对文本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再交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并报关领导签批后形成正式文本。以隶属关名义对外签署的MOU,由各隶属关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根据签署双方商定的方式,MOU正式文本由主管关领导代表我关、各隶属关领导代表各关对外正式签署,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出席签署仪式。MOU正式文本经签署后生效。
MOU正式文本为一式四份,签署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条 我关MOU正式文本由MOU工作主管部门和文本起草部门分别留存;主管部门应在MOU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署备案;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MOU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关MOU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修订和撤销
第十四条 因形势变化,确需对已签署实施的MOU进行修订的,可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事之一的,已签署的MOU应予撤销。
(一)签约一方已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合作内容因情况变化已无实施必要的;
(三)签约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签约方严重违反协议经磋商无效的;
(五)其它需要撤销的情况。
第十六条 已签署的MOU文本修订或撤销的,应及时向关MOU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MOU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加强与签署对象的联系沟通和信息交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调研、邀请对方代表参加本方的综合性会议等多种形式,形成稳定的磋商机制。
第十八条 签署对象应定期向海关提供有关部门规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经营状况、人员调整、进出口动态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配合海关做好防范和打击走私工作,并对海关加强监管、加速通关改革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海关方面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政策调整、监管动态等方面的信息,认真研究和改进海关监管的方式方法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十九条 应积极鼓励签署对象提供有关反走私的动态和信息。对签署对象提供的走私线索、信息和动态性情况,应给予保密,认真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签署对象进行通报反馈。据此立案查处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签署对象奖励。
第二十条 我关MOU工作由主管职能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MOU工作的专项档案,定期召开MOU工作研讨会。
第二十一条 我关MOU主管部门对通过实施MOU查获的走私违法案件的情况,应及时上报总署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缉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埔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本格式
2.黄埔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范本
附件1
黄埔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本格式
标题:黄埔海关与XXX合作备忘录
签署时间:(XXXX年X月X日)
前言:包括签署双方的名称,签署MOU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签署的前提和原则。
正文:一、双方的合作内容;
二、海关承诺;
三、签署对象承诺;
四、合作程序;
五、中止执行条件;
六、其他。
落款:双方签名盖章。
附件:黄埔海关与XXX合作备忘录协调小组名单(注明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并须注明谁是主要联络员)。
黄埔海关:
XXX:
说明:1.以上为黄埔海关MOU基本格式,其中部分内容的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MOU的内容应涵盖《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所列内容。
附件2
黄埔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范本
黄埔海关与XX港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海关和XX港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流和合作,完善和规范双方的联系配合工作,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共同营造规范、公平、高效的口岸环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实现海关和企业的双赢,特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双方遵循平等、互信、依法、务实的原则开展联系配合工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成立黄埔海关与XX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黄埔海关关长和XX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共同担任组长,副组长由黄埔海关一名副关长和XX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有:
黄埔海关:办公室、关税处、通关管理处、监管处、加贸处、缉私局、老港海关、新港海关、新沙海关。
XX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生产业务部、XX港务分公司。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同意调整。
第四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事机构,黄埔海关办公室和XX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是双方联系配合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双方各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负责合作事项的落实、检查和反馈,负责具体承办信息资料交换、例会组织、日常联络、学习培训等事务。
双方在办事机构中各自确定联络员及联系电话,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
黄埔海关联络员及联系电话:
XX港集团有限公司联络员及联系电话:
第五条 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和讨论有关重要工程建设、部署相关重要工作及解决有关重要问题等。遇有紧急和重大事项,经组长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提交协调小组会议的议题,由双方办公室汇总后报组长审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凡召开协调会议,由各自联络员填写《黄埔海关与XX港集团有限公司联络协调工作单》(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双方正式提出,经各自领导批准后向对方反馈。
双方的基层单位应建立日常的沟通和交流制度(如各作业公司总经理与相对应的现场海关关长协调会以及下一层级的科长例会等),就实际工作加强商讨。
第六条 双方办公室应于每月15日交换一次可以向对方公开的有关资料和动态信息(如15号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换信息资料,应由联络员签发《黄埔海关与XX港集团有限公司信息资料交换单》(见附件2),并由接收方办理签收手续。交换的资料和信息可采用书面文本和电子数据形式。
除可以向社会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外,双方对所交换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条 资料和信息的交换范围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新出台的政策。
(二)中远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三)有关重大工程和重要工作动态。
(四)海关和港口有关机构的调整、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有关进出口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总值、进出口税收、重点进出口商品、港口吞吐量、货类构成、海关有关监管数据等。
(六)进出口企业转移报关口岸的有关资讯。
(七)对海关执法和港口作业过程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八)特殊的资料和学习交换。
⒈港口获知进出口企业可能有走私违法的风险性信息,直接交给缉私局联络员。
⒉缉私部门因办理走私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到港口有关部门查阅、调取有关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直接到港口有关部门办理;港口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九)通关过程中进出口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十)其他需要交换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的业务会议和培训活动,相互学习和了解对方的业务知识,形成优势互补。
第九条 为促进双方友谊,增进了解,双方工会、共青团组织应经常组织各类文娱、球赛等体育或者联谊活动。
第十条 本备忘录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据本备忘录通过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备忘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备忘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黄埔海关 XX港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