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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17 15:39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件5);

  (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四、实施机构: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黄埔海关审批。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自主管海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主管海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十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5);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2

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原件

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申请书(见附件5)

  原件

  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办理流程:

  1234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黄埔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黄埔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公时间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 用户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进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黄埔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公时间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隶属海关工作时间。(黄埔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公时间一览表)

  二十三、咨询电话:黄埔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黄埔海关12360热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附件4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doc

附件5 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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