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实施机构:
复议机构:黄埔海关法规处;复议机关:黄埔海关。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四、管辖案件:
黄埔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无
六、复议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七、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八、申请材料: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3.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4.代理期限;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名并加盖公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
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五)注意事项
1.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的证据材料须与原件一致;2.单位申请复议的,应在提交的书面材料每页正面加盖本单位印章;3.向复议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材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4.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材料制订目录,附于复议申请书之后。
九、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海关管辖范围;
(七)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受理审查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十一、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二、复议机构地址、电话、收件人、接收人、办公时间
当面递交或邮寄(邮寄时请在信件上标注“行政复议”)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黄埔海关法规处;邮政编码:510700。
互联网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咨询电话:020-82131216、020-82132271。
邮寄收件人:黄埔海关法规处。
当面递交复议申请接收人:黄埔海关法规处。
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节假日前一天为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