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逃避商检案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妨害动植物检疫案件、非法引进外来物种案件,以及在办理缉私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虽属于其他部门管辖但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走私行为案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制审核、开展陈述申辩及听证复核、办理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工作。
(四)办案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移交。
(五)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报告地方公安处理。
(六)依法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警械、武器。
(七)依法办理与海关缉私执法有关的申诉、复议、诉讼、赔偿案件;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八)承办国务院及公安部、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