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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23-05-17 14:46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 【字体:

  为促进黄埔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订)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黄埔海关关区范围内,即东莞市和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区等行政区域。本布局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战略资源专用型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和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结合关区所辖“两市两区”及东莞“加工贸易之都”实际,契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充分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打造高质量保税物流监管区域。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坚持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梯次设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两仓之间的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实现错位布局、良性配套发展的态势。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建立两仓动态管理考核机制,严格两仓设立审批,严防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设立两仓,不断优化存量,优选增量;对于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两仓,采取责令整改、引导企业主动注销等措施,促进良性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效益最大化。

  三、主要内容

  (一)战略资源专用型保税仓库。资源专用型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关系国计民生的进口战略资源商品的保税仓库,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植物油等液体化工品保税储罐和矿石保税堆场。国家战略性资源储备保税仓库不受本布局规划设置条件限制。

  (二)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对上述保税仓库的设立,在数量方面原则上不加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相关业务开展应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避免出现重申报、轻实际运作的情况。

  (三)公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1.对于已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或中心)的关区,若区域或中心内仓库已经相对饱和无法满足物流发展需要的可增设两仓;或者实现与区域或中心内仓库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可增设两仓。

  2.其他关区

  (1)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角度,支持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两仓。

  (2)对区域交通便利或港口、陆路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形成产业集群规模的地方,可适度增设两仓,实现优势互补;

  (3)优先发展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产业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可适度增设两仓,鼓励企业集聚发展保税物流。

  黄埔海关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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