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三)《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127号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主动披露结果告知书》
八、结果样本:《主动披露结果告知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可主动向海关主动披露。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如有随附报告,与随附报告加盖骑缝章 |
2 |
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如多于一页,全部材料加盖骑缝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hpeport.com/WSHG/Default.aspx)进入“企业稽核查”模块相关功能或者可到黄埔海关稽查处和隶属海关办理点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主动披露
申请人通过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hpeport.com/WSHG/Default.aspx)进入“企业稽核查”模块相关功能或者可到黄埔海关稽查处和隶属海关办理点办理。具体详见以下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黄埔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hpeport.com/WSHG/Default.aspx)进入“企业稽核查”模块相关功能。
(二)现场办理:黄埔海关稽查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办理点。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020-12360转2)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020-12360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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