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2)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3)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4)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应有相关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5)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2)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3)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4)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应有相关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5)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开展保税维修企业需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一)区外保税维修
企业设立保税维修账(手)册,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金额情况自行设定。
保税维修账(手)册备案成品为“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备案料件分为“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备案。
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管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备注: 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二)区内保税维修
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开设H账册,账册用途选择“保税维修”,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建议分别设立账册进行管理。
保税维修专用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维修)”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维修)”和“货物品名(无法维修)”。
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2年。
(一)待维修货物
区外待维修货物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区内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
(二)维修用料件
区外保税维修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进口;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区内保税维修企业的“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外的,料件入区填报“区内进料(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料件出境退换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退换(0070)或来料料件退换(0030)”。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维修用料件来自区内或区间流转的,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
(三)维修旧件、坏件、边角料及其处置
1.区外保税维修
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的监管方式,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例如:成品“控制板(已修复)”在维修中使用了国内购买或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的电容2个,替换下的2个电容旧件按其对应的备案待维修货物“控制板(待修复)”填报复运出境。
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出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进行处置。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区内保税维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核报时应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上述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企业应在核销周期截止日后30天前内向海关报核。比如:企业核销周期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企业“报核申报时间”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申请报核。
一、事项名称:保税维修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
第九款 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二)《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全文
(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全文
(四)《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全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全文
(六)《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第三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第四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七)《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
三、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加快支持一批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自产出口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在对已开展试点项目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再支持一批有条件的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开展非自产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信息化系统完备、可与生态环境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管理的前提下,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多部门综合监管方案,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参照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三、申请条件:
(一)区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2.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及以上;
2.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3.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4.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1.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2.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2.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3.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4.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维修过程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5.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由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四、办理材料: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1份;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1份;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1份。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1份。
五、办理地点: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huangpu.customs.gov.cn,点击“在线服务”)进入加工贸易页面选择对应项目。
六、办理机构:黄埔海关所属穗东海关、黄埔海关所属增城海关、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黄埔海关所属凤岗海关、黄埔海关所属东莞长安海关、黄埔海关所属常平海关、黄埔海关所属沙田海关
七、收费标准:不收
八、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九、联系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十、办理流程:
保税维修业务均采用线上办理方式,企业通过线上挂号办理以下业务:
(一)保税维修业务申请受理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2.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3.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4.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5.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二)设立保税维修账(手)册
开展保税维修企业需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1.区外保税维修
企业设立保税维修账(手)册,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金额情况自行设定。
保税维修账(手)册备案成品为“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备案料件分为“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备案。
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管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2.区内保税维修
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开设H账册,账册用途选择“保税维修”,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建议分别设立账册进行管理。
保税维修专用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维修)”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维修)”和“货物品名(无法维修)”。
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2年。
(三)保税维修货物通关办理
1.保税维修货物
(1)区外保税维修
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2)区内保税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
已维修货物/不可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复运回境外,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
来自境内区外的,如直接出口至境外,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如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
2.维修用料件
(1)区外保税维修
区外保税维修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进口;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2)区内保税维修
区内保税维修企业的“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外的,料件入区填报“区内进料(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料件出境退换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退换(0070)或来料料件退换(0030)”。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维修用料件来自区内或区间流转的,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
3.维修旧件、坏件、边角料及其处置
(1)区外保税维修
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的监管方式,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例如:成品“控制板(已修复)”在维修中使用了国内购买或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的电容2个,替换下的2个电容旧件按其对应的备案待维修货物“控制板(待修复)”填报复运出境。
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出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进行处置。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区内保税维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
1.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核报时应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上述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2.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企业应在核销周期截止日后30天前内向海关报核。比如:企业核销周期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企业“报核申报时间”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申请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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