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第三款:“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必须事先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指定口岸和路线过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或黄埔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十二、申请材料:
| 序号 | 产品类别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进境活动物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 原件 | 1份 | 电子 | 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 ||
2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申请企业直接进口的不需提供 | ||
3 | 进境I级或Ⅱ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电子 | Ⅱ级风险不需提供 | ||
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 原件 | 1份 | 电子 | 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 ||
4 | 进境一级或二级风险生物材料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书面申请(附件 3) | 原件 | 1份 | 电子 | 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 | ||
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非科研用的不需提供 | ||
5 | 进境粮食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6 | 进境水果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仓储协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一致的不需提供 | ||
7 | 进境烟叶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8 | 进境I级或Ⅱ级风险饲料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电子 | Ⅱ级风险不需提供 | ||
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 原件 | 1份 | 电子 | 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 ||
9 | 过境动物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10 | 特许审批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书面申请(附件 4) | 原件 | 1份 | 电子 | 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 | ||
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非科研用的不需提供 |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黄埔海关提交申请材料。黄埔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黄埔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
(三)黄埔海关或海关总署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具体流程图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黄埔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黄埔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公时间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黄埔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公时间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管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