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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不可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海关会在收到申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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