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海关稽查部门自主查发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案件
二、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三十三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第一百零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1.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2.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3.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5.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6.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8.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定办结时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企业提供材料:
(一)企业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的自行书写材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并有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二)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流程指引
(一)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企业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签收相关文书,并填写《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二)海关开出专用缴款书后,企业在缴款期限内可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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