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又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