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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理解《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提到“违法所得”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3-10-20 09:29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具体问题:《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请问该条规定的“违法所得”具体含义?为方便理解举例说明:假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口未报关,相应货品的收入是否属于本条所指违法所得?

  答复:关于“违法所得”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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