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1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

3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出入境特殊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5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6

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查验、检疫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5.《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6.《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