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改)
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实施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黄埔海关审批。
五、法定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四)《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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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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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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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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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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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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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申请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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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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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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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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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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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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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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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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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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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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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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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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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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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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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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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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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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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网上办理或者到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黄埔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进入“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黄埔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黄埔海关12360热线。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一、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实施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黄埔海关审批。
五、法定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四)《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仓库申请书(见附件5);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2 |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网上办理或者到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黄埔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黄埔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黄埔海关12360热线。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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